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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烟建质安〔20115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境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08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扶持预拌砂浆行业快速发展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依次逐步推开,且优先推广使用干混砂浆。
(一)试点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11630
(二)推广阶段。20117120111231,在市区大型公共建筑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三)实施阶段。自201211起,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备条件的市县,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形式在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
(四)严把预拌砂浆企业准入条件,合理布局预拌砂浆搅拌站。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砂浆的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企业设立之前应先到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登记备案。新建的预拌砂浆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查设备,干混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0万吨。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能力超过市场需求时,将限制设立新的预拌砂浆企业。
(五)预拌砂浆推广初期以普通干混砂浆为主,逐步发展特种砂浆,扩大其使用范围。起步阶段,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企业,鼓励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预拌砂浆的物流及砂浆存储设备租赁行业,并纳入行业统一管理。鼓励发展砂浆机械喷浆抹灰及配套技术,培养与机械施工配套的抹灰队伍,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
(六)预拌砂浆的生产,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056-2009)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预拌砂浆必须设置与生产供应能力相匹配的实验室,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且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确保预拌砂浆质量。生产企业向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须向使用单位按单位工程提供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证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粉尘污染和对噪声的有效治理,在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专业运输车辆并保持车身清洁、不得污染道路。在工地泵送完毕预拌砂浆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二、强化措施,在工程建设阶段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阶段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砂浆的,应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用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二)工程承发包阶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数量和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施工阶段。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经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的符合质量管理规定的企业名录中的预拌砂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056-2009)等有关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掺加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砂浆配合比,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拌砂浆。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复试,原材料复检报告及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资料应进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预拌砂浆在工地储存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质量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干混砂浆的工程项目,散装干混砂浆使用率不低于70%
   
建设(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及供应方共同检查验收进入工地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做好记录,并监督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预拌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分工负责,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应用的监管
   
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预拌砂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生产、运输、使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前,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企业资质标准颁布后,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生产使用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备案或资质上报初审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全市预拌砂浆搅拌站设立布点及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及应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完善预拌砂浆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依据企业备案情况公布符合质量管理规定的企业名录;具体负责六区范围内预拌砂浆搅拌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市县推广、使用、管理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定期对预拌砂浆搅拌站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完善、生产及试验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生产使用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施工工序,确保工程质量。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应责令其相关工序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备案管理机构不予备案,同时工程不得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市优质工程和泰山杯鲁班奖、国优工程等评优活动,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加强招投标过程预拌砂浆内容的管理。各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增加有关预拌砂浆内容的审查。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使用预拌砂浆工地的文明施工监管,严禁工地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水泥等原材料,对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工地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
   
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工程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分会要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引导预拌砂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要做好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帮助生产企业取得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政策,探索建立社会化物流设施设备服务机构。要指导企业加强成本预算,使用粉煤灰和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降低市场价格。要组织和开展企业职工技术培训,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其执行,协调行业内部的矛盾,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发布时间:2023/4/23 浏览次数: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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