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政办发〔2011〕12号
关于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加快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
预拌砂浆是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是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轻环境负荷,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平衡;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和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积极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鼓励后强制,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依次逐步推开。
(一)试点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在有条件的建筑工程中进行试点。
(二)推广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大型公共建筑和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三)实施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搅拌砂浆。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四)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由建设和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2.因道路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3.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五)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尽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
三、强化措施,支持和规范预拌砂浆市场发展
(一)严把预拌砂浆的市场准入关。预拌砂浆企业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砂浆的需求量以及道路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按《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鲁经信消字〔2010〕522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公布符合管理规定的企业名录,未经公布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环保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政策的,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质量标准和未使用散装水泥,运输企业未按交通法规组织运输,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扬尘超标,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协作,形成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合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强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预拌砂浆专用设备及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的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预拌砂浆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以及生产、运输、使用及质量管理工作;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和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发通行证。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投产后的环保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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